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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七届“江苏戏剧奖·红梅奖” 大赛的通知

时间:2015-06-02 08:58来源:未知 作者:水易 点击:







关于举办第七届“江苏戏剧奖·红梅奖” 大赛的通知
 






一、宗旨
  第七届“江苏戏剧奖·红梅奖”大赛的宗旨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为专业青年、少年戏剧演员提供展示才华和学习交流的广阔平台,推出优秀戏剧人才,促进戏剧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二、举办时间与地点
  各地截止报名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7月份进行初赛评审,9月下旬举办复赛、决赛及颁奖晚会(含赛前领队会议)。比赛地点设在南通市通州区。
三、参赛资格与分组
  本届大赛的参赛年龄段规定为15至40周岁(1975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专业戏曲院团、专业部队院团、专业艺术院校、民营剧团的专业演员均可报名参赛。
决赛期间,对于15至17周岁(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选手特设少年组。
四、参赛剧种和演出要求
  1、全省所有戏剧(戏曲、话剧、歌剧、音乐剧)剧种均可参赛。每个选手的表演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且不得少于5分钟(2人或2人以上同时参赛的节目,不得超过12分钟),否则将做扣分处理。参赛演员演唱时一律带妆彩唱并着演出服。提倡选择能够充分展示选手唱念做打功夫的精品唱段或新创作唱段及作品参赛。
  2、本次比赛的初赛将通过录像选拔的方式进行。参赛选手所提供的录像(DVD)资料不得进行艺术美化性质的编辑,包括图像和音频,且必须为同期录音。如不是同期录音,经组委会查实,将取消该选手入选资格。报送光盘的封面须注明选手名称和参赛曲目、顺序、时长等信息,录像内须加参赛节目、台词(唱词)字幕。
  3、除戏曲表演内容规定的对手戏外,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助演(如伴舞、伴唱等)。
  4、进入复赛与决赛的选手,参赛曲目不得相同。往届金奖选手的决赛曲目,本届不得作为参赛曲目。选手的伴奏形式可使用伴奏录音带(伴奏带由选手自备)或乐队现场伴奏。
五、比赛方法与程序
  1、各地的选手组织报送工作由市文化局、市戏剧家协会负责。 
  2、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推荐选手的有关资料、录像(DVD)光盘报送江苏省戏剧家协会。
  3、至报送截止日起,省剧协组织评委对报送选手资料、录像光盘进行评审,确认入选复赛选手。报名资料如有不符,经查实,将取消其比赛资格和奖项。 
  4、通过复赛、决赛,取得最终的评选结果。在颁奖同时,选调优秀选手组台举行颁奖晚会,希各院团及相关单位配合组委会的安排。
六、奖项设置与奖励
  1、大赛将区别各代表队前期工作水准、竞赛期间的竞赛作风及竞赛成绩设立优秀组织奖和组织奖,并为获奖代表队颁发奖状。
  2、大赛设金奖、银奖、铜奖、优秀表演奖、表演奖各若干,获奖选手,由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3、金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由主办单位颁发奖金以资鼓励。
七、其他
  1、各地报送选手材料包括:
   (1)节目录像(DVD)光盘(录像资料不予退还)
   (2)选手的标准照、剧照、生活照或艺术照各一幅(剧照需与参赛剧目一致)
   (3)报送复、决赛曲目唱词的电子版至邮箱:jsjx5678@163.com
   (4)选手户口本、身份证影印件和统一报名表
  2、以上选手材料请于7月10日前(以邮戳为准)由各地市文化局、戏剧家协会及相关单位报送江苏省戏剧家协会。
  3、比赛期间选手的食宿行费用自理。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50号 江苏省戏剧家协会
  邮  编:210019
  传真、电话:025—83572037、83572038
  联系人:严  阵 18112993172
      高  原 18351959601
   
 




点击浏览:(附件1)第七届“江苏戏剧奖·红梅奖”大赛细则及日程安排
点击下载:(附件2)第七届“江苏戏剧奖·红梅奖”大赛报审表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5年5月


(责任编辑: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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